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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2011-02-09

湘民办发〔2008〕60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国情

  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立 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大病医疗救助政策,为缓解城乡艰苦 群众就医难问题,掩护其健康权取得了较大成效。但随着艰苦 群众就医需求和资金总量的增加,以大病医疗救助为主的医疗救助政策需要 进一步调剂 和完善 ,在总结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验的根本上,现就全面调剂 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指示 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示 ,以确保“人人享有根本 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 ,以“广笼罩 、保根本 、救重点、多层次、可继续 ”为指示 方针,通过调剂 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立 符合我省实际的城乡医疗救助系统 ,更大限度地满足我省城乡艰苦 群众的根本 医疗需求。

  二、根本 原则

  1、政府主体救助、社会帮扶救助的原则;

  2 、公道 、公开、公道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3、突出重点、分类分层施救的原则;

  4、及时绩效的原则;

  5、部门配合,整合资源,共同推动 的原则。

  三、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执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以下人员:

  (一)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低保户;

  (三)城市低保户;

  (四)百岁老人及其他特别 艰苦 群众。

  四、医疗救助内容

  城乡医疗救助采纳帮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根本 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法子 。

  (一)帮助救助

  1、帮助法子 。遵守分类帮助措施 ,帮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根本 医疗保险,帮助标准 根据 参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根本 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 的调剂 而调剂 。在农村,重点帮助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中丢失 劳动才能 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城市,重点帮助城市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中丢失 劳动才能 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 城镇居民根本 医疗保险,其他城市艰苦 群众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 给予帮助。通过帮助,确保医疗救助对象能够享受根本 医疗保障服务。

  2、帮助标准 。

  (1)帮助参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标准 :对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中丢失 劳动才能 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帮助;对其他农村低保对象参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减半或部分帮助,具体帮助金额由各市(州)、县(市、区)断定 。

  (2)帮助参加 城镇居民根本 医疗保险的标准 :城市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中丢失 劳动才能 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 城镇居民根本 医疗保险,除遵守国家规定的普补和特补标准 到位后,对个人缴费的不足部分按规定由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帮助;其他城市艰苦 群众遵守国家规定的特补标准 帮助,即在普补的根本上,对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儿童再由各级财政特补10元,成年城市低保对象再由各级财政特补60元,具体补贴 金额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根本 医疗保险试点的指示 意见 》(国发〔2007〕20号)和《湖南省城镇居民根本 医疗保险试点实行 措施 (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07〕22号)的规定,由各市(州)、县(市、区)断定 。

  (二)门诊医疗救助

  1、日常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低保户中丢失 劳动才能 的重残人员和需长期保持 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75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每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发必然金额但原则上最高限额不超过20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首要用于门诊和购药。限额内产生 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定期与其结算。

  2、特别 慢性病门诊救助。对患规定特别 慢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每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发必然金额但原则上最高限额不超过50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限额内产生 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定期与其结算。

  需要 救助的特别 慢性病病种由各市(州)、县(市、区)根据 各地群众患病和需求情况 自行断定 。

  3、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对患有恶性肿瘤等特大疾病,因经济艰苦 和治疗效果 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每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发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的救助金。需要 救助的特大疾病病种由各市(州)、县(市、区)根据 各地群众患病和需求情况 自行断定 。

  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门诊救助,不得重复 享受。

  门诊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三)住院医疗救助

  在农村,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的住院医疗救助严峻 遵守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加强 农村五保户、低保户根本 医疗保障的意见 》(湘卫合医发[2007]3号)政策规定履行 。即参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人员住院,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贴 、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贴 后剩余自付的住院费用,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分辨 给予不低于50%和20%的医疗救助;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分辨 给予不低于20%和15%的医疗救助。转诊到县以上医院就诊的,按当地规定的农村医疗救助政策进行救助。

  在城市,已参加 城镇居民根本 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在获得城镇居民根本 医疗保险报销,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贴 后,剩余自付的住院费用按不低于15%的比例给予救助,对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中丢失 劳动才能 的重残、重病人员个人自付部分适当 进步 救助标准 。未参加 城镇居民根本 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救助。

  住院救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0元。

  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根本 医疗保险规定的根本 药品目录、诊疗项目领域实行 诊治,对越过该领域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领域。

  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原则上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定期与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