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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就《输配电成本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2011-02-10

电监关于对《输配电成本监管措施 (试行)》(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 的通知中国国情

    为了加强 对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监管,电监起草了《输配电成本监管措施 (试行)》(草案)。现对《输配电成本监管措施 (试行)》(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 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10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法子 提出意见 :

    1、登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 征集系统 》,对征求意见 稿提出意见 。

    2、xiuwen-yan@serc.gov.cn 

输配电成本监管措施 (试行)

(征求意见 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监管,规范输配电成本行径,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应用 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相干 法规规定,制定 本措施 。

  第二条 本措施 实用 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实行 监管。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电监会)遵循本措施 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监管职责。

  国家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监管。

  第四条 输配电成本监管遵守 公开、公道和效率 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核算行径实行 监管。

  电网企业该当 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输配电成本核算措施 》等相干 法规的规定,建立 成本核算制度,正确 设置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会计科目,正确 计量、归集、分配输配电成本数据,定期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输配电成本报表及阐明 。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支出领域实行 监管。

  电网企业该当 遵守规定明确 输配电成本支出领域,增减、调剂 输配电成本支出领域该当 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数据重大变更 实行 监管。

  电网企业该当 对输配电成本数据重大变更 做出合了解释 和详细阐明 。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涉及输配电成本重大变更 的会计政策调剂 实行 监管。

  电网企业该当 采纳前后一致的会计处理 法子 ,不得随便 变化 输配电成本核算法子 。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涉及输配电成本重大变更 的投融资、资产处理 及其他行径实行 监管。

  电网企业的投融资、资产处理 及其他行径该当 符合国家相干 法规规定,由此涉及输配电成本重大变更 的,应及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信息的真实、完整 和公开实行 监管。

  电网企业该当 真实、完整 、及时地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输配电成本信息。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 监管工作需要 ,有权请求 电网企业遵守规定报送输配电成本材料 。

  电力监管机构该当 对电网企业报送和披露的输配电成本信息进行核查,创造违规行径及时处理 。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定期、不定期组织、联合政府相干 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依法开展现 场反省 ,对反省 中创造的违规行径,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或者请求 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采纳监管约谈法子 ,请求 电网企业对输配电成本重大变动作出解释 。对变动异常或不合理部分,有权向电网企业提出监管意见 。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该当 对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的合理性进行评估。有关输配电成本监管评价指标系统 和评估法子 将另行制定 。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遵守规定编制输配电成本监管报告,将输配电成本监管结果作为执行 电价监管职能、向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提出调价建议的根据 。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违抗国家有关输配电成本监管规定的行径及其处理 结果,可以向社会颁布 。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违抗电力监管有关规定,侵害 电网企业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的,依法给予行政惩罚 ;构成犯法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未遵守规定及时报送输配电成本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判 。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 人员,向相干 部门提出处理 意见 和建议;构成犯法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回绝 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 监管职责的;

  (二)供给 虚伪 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材料 的;

  (三)未遵守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违抗本措施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该当 向被反省 单位上级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提出行政惩罚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该当 提出行政惩罚 建议,被反省 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财政部门、监察机关该当 依法及时作出抉择 ;构成犯法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 由国家电监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 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