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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特约评论员:维护宪法权威 保障法制统一--中国国情
2011-03-28

    新华社特约评论员:维护宪法[XianFa]权威 保障法制统一[TongYi]
——五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FaLv]体系建设

    新华社北京3月25日电(新华社特约评论员)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TongYi]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FaLv]体系建设的一条宝贵经验。维护宪法[XianFa]权威、保障法制统一[TongYi],对我们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维护宪法[XianFa]权威、保障法制统一[TongYi],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内在要求,是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我国是统一[TongYi]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TongYi],是维护国家统一[TongYi]、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建立统一[TongYi]的现代市场体系的保障。同时,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国家又处于深刻变革之中。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国家实行统一[TongYi]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维护宪法[XianFa]权威、保障法制统一[TongYi],始终贯穿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体现在科学和谐统一[TongYi]的法律[FaLv]体系和统一[TongYi]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上。宪法[XianFa]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FaLv]效力。宪法[XianFa]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TongYi]和尊严。一切法律[FaLv]、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XianFa]相抵触。”这为社会主义法制统一[TongYi]提供了宪法[XianFa]基础。从共同纲领、第一部宪法[XianFa]到1982年宪法[XianFa]及四次重要修改,都是从最高法律[FaLv]的层面对经济社会进行约束规范,以充分体现宪法[XianFa]的权威性。始终坚持维护宪法[XianFa]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权威地位,严格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开展立法工作,从而形成以宪法[XianFa]为统帅,以宪法[XianFa]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FaLv]部门的法律[FaLv]为主干,由法律[FaLv]、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FaLv]规范构成的法律[FaLv]体系,使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突出宪法[XianFa]权威,同时赋予地方更为广阔的立法空间,是社会主义法制统一[TongYi]的重要体现和特征。1982年宪法[XianFa]将国家的立法权由1954年宪法[XianFa]规定的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扩大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并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肯定了1979年制定的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的制度,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构架逐步得到确立。在其后修改的地方组织法中进一步扩大了地方的立法权,赋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也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分层立法的体制趋于完善。这样就形成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中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前提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结构。这种立法体制既维护了法制统一[TongYi]又妥善照顾地区特点和差异,使法律[FaLv]具有更好的实施基础,有力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

    维护宪法[XianFa]权威,还体现在对现行法律[FaLv]的清理和审查方面。在宪法[XianFa]的指导下,对现行法律[FaLv]法规进行集中清理,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这样保证了法律[FaLv]、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同宪法[XianFa]相抵触,保证了行政法规不同法律[FaLv]相抵触,保证了地方性法规不同法律[FaLv]、行政法规相抵触,保证了法律[FaLv]法规的规定之间衔接协调、不相互矛盾,从而保障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TongYi]。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正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和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决维护宪法[XianFa]权威、保障法制统一[TongYi]。

    坚持以宪法[XianFa]为依据和核心,就必须自觉按照宪法[XianFa]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维护法制的统一[TongYi]。遵循宪法[XianFa]的精神要求,就必须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从人民长远、根本的利益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为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发挥出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的积极作用。

    必须进一步完善法律[FaLv]体系,加强新法的制定和现行法律[FaLv]的修改完善。当前,要抓紧研究制定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法律[FaLv],尤其要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对社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节能减排、碳排放交易、新能源新行业等加强跟踪研究,开展深入的立法探索。同时,严格遵循宪法[XianFa]精神,抓紧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FaLv],加强对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使法律[FaLv]体系内部始终保持和谐协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必须进一步加强监督,把维护宪法[XianFa]权威、保障法制统一[TongYi]落到有法必依上。“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FaLv]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只有通过具体有效的贯彻落实,法律[FaLv]才能对经济社会生活起到规范和引领作用。不断完善监督的方式方法,加强对法律[FaLv]实施的监督和检查,使一切社会活动都在法律[FaLv]规范的框架内运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统一[TongYi]。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FaLv]体系已经形成,成就令人鼓舞。但要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法制建设仍任重而道远。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历史赋予的使命光荣艰巨,人民的期待殷切厚重,立法工作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必将以新的成绩,为实现“十二五”规划蓝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证,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