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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遂溪正局长杀害副局长改判死缓--中国国情手册
2011-04-30

广东遂溪正局长杀害副局长改判死缓--中国国情手册
被杀戮的副局长

广东遂溪正局长杀害副局长改判死缓--中国国情手册
被告宣雄在法庭上(材料图片)

  羊城晚报讯记者王晓云报道:3年多前,时任广东省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的宣雄,在办公室里将副局长陈振华杀死,该案经两审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不核准并撤销广东省高院保持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宣雄死刑的刑事裁定,发回重新审判。理由是,宣雄有投案自首行为,依法可从轻处分。

  26日,记者获悉,广东省高院日前判决,鉴于其做案后能在亲属的规劝、陪伴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分,不必立即执行。最后判宣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毕生。

  案情

  为保职位

  局长挥扳手杀副局

  这起“局长杀死副局长”案发生后,立即引起社会普遍关注。

  1998年7月,宣雄担任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2006年12月30日,宣雄在组织部门到其单位考察领导班子后,听到有人议论副局长陈振华将接替他当局长,以为是陈振华抢占其职位,遂心怀不满,产生杀戮陈振华的念头。他买了一把扳手藏在办公室里,乘机作案。

  2007年1月3日9时许,宣雄看见陈振华在办公室内值班,便取出扳手进入陈振华的办公室,乘其不备用扳手猛击其头部致其倒地,又用扳手继续击打直至陈不能动弹,接着用裁纸刀将陈双手段的血管割断。在肯定陈振华死亡后,宣雄携带作案工具逃离现场。当天,宣雄由其亲属陪伴到公安机关投案。

  判决

  动机拙劣

  一审二审都是死刑

  宣雄为何会做出如此“大动作”?杀人还选择在办公室的众目睽睽下?

  两审中,他是否患精力病成为争议焦点。

  一审时,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精力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宣雄曾患轻性抑郁症,其在作案时并非处于抑郁症发病期,作案动机是现实动机,作案时识别才能和掌握才能无显著减弱,评定为具完整刑事义务才能。

  二审中,广东省精力卫生研究所出具了鉴定书,以为宣雄案发时处于轻性抑郁症疾病期、社会功效轻度受损,但这并非严重的精力病障碍,宣雄对此次伤害行为具有识别和掌握才能,有完整义务才能。

  一审法院以为,“宣雄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其作案是为了阻拦本单位的一名副职接替自己的职位,动机拙劣,且作案手腕极其残暴,情节和后果均特殊严重,其罪恶属极其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分。”

  2009年9月4日,广东省高院二审保持原判,“宣雄故意杀人的动机拙劣,且作案手腕极其残暴,情节和后果均特殊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分。”

  转折

  为救弟弟

  哥哥北京请名律师

  两审法院均判处宣雄死刑,并交由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

  本来看似好像“一锤定音”的案件,却涌现一百八十度转折。

  宣雄案通过最高院复核后发回重审。

  据了解,为了救弟弟一命,宣雄的哥哥做了最后尽力。2009年10月,他找到了有“中国死刑复核第一人”之称的北京律师孙中伟。

  孙中伟以为,作案动机是症结,两审法院均以“动机拙劣”等原因,认定“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分”。

  孙中伟说,宣雄年已57岁,连任局长两届共10年,为何要为阻拦作为副职的被害人接替自己而将其杀戮呢?显著不符合常理。为此2009年11月2日晚,他专程到羁押地见了宣雄。

  在孙中伟向最高法院递交的《死刑复核律师看法书》中写到:“依常理,被告不可能因为被害人即将接任自己升任正职而将其杀死,这不符合中国官场的逻辑。”

  律师

  本有退意

  宣雄杀人事出偶然

  据调查,宣雄在1998年任局长前曾做了10年的县委办公室主任及县政府办主任,行政级别是副处级,助理调研员。后被派到渔业局任局长实际是降级使用(由副处降为正科级),并且渔业局的实际权力也远远小于县委办主任的权力。

  “案发前宣雄已连任了二届局长,已是57岁快到退休退居二线的年纪,在此之前宣本人也想自动提出辞职不干了。因此,客观上宣雄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再任第三届局长,更何况因身体状态等原因宣雄主观上也早有退意。试想此种情况下,一个正常人怎么可能会冒着触犯极刑的危险去杀戮自己的副手,理由还是为了阻拦副手接替自己不可能再连任的职务。”

  孙中伟以为,宣雄以常人难以懂得的理由做出了常人不可能做出的事情,具有偶然性、突发性、无犯法动机性。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被告人宣雄故意非法剥夺他人性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宣雄犯法手腕残暴,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宣雄作案后在亲属的规劝和陪伴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分,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昨天记者获悉,广东省高院日前判决,鉴于其做案后能在亲属的规劝、陪伴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分,不必立即执行。最后判宣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毕生。

(编辑:SN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