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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名私生子要求继承亡父财产获法院支持--中国国情网
2011-06-14

  中图网台州6月13日电(记者 李飞云 通信员 叶长杉)浙江温岭某男因婚外情,生了一个私生子,孩子4岁时,他病死了。今年,他那4岁的私生子起诉他的妻子,要求继承应得的遗产份额。此案日前在当地法院审理,婚外子的诉求获法院支撑,分到现金26.5万元。

  2011年3月4日,温岭人赵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有一个4岁的孩子起诉她要求分割她已故丈夫的遗产。

  法院在审理进程中,查明了如下事实:温岭人谭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女儿。2006年开端谭某与在温岭娱乐场合就业的四川省泸州市人钱某有婚外性关系,钱某于2007年9月13日在老家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生育了儿子谭某(其子),今年只有4岁。

  对于出身的儿子是谁的儿子,钱某自己是清晰的,但现在她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她必需要向法庭证明孩子的父亲是谁。

  于是,钱某向法庭出具了三个证据:一是医院出具的“出身医学证明”登记的父亲名字为谭某,还写明了谭某的身份证号码;二是2008年国庆节,三人在温岭市石塘镇曙光公园游玩并合影留念的照片;三是2009年7月20日,谭某写给钱某表现愿意抚育儿子,或者由钱某抚育、但由他承担生活费的一封信。

  不幸的是,谭某在2010年10月9日因病死亡。谭某生前与赵某夫妻俩一起购买了位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桥村的房屋一套等多处房地产。

  事实上,属于谭某和赵某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有无数套,相当庞杂。

  现谭某(其子)起诉要求分割谭某的位于三星桥村的那间房屋等遗产的应得份额。钱某作为原告谭某(其子)的监护人,起诉提出的具体诉讼恳求不那么明确,因为她也搞不清遗产值多少,据她说,折合成现金,她的儿子大约应得人民币200万元。

  对这样的纠纷,法官侧重进行了调解,因为搞清死者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和价值比较繁琐,更重要的是,对婚姻来说,赵某作为无过失方、受害方,她是值得同情的。对夫妻共同财产,从法理上说,她是应当多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再把谭某的份额拿出来由继承人继承,而继承人包含妻子、女儿、谭某父母,还有就是谭某(其子)。

  针对这样的情形,法院在审理进程中,进行了较长时间的调解尽力,终于在2011年6月9日,钱某和赵某达成了调解协定:

  谭某(其子)对谭某的继承权全体由赵某享有,为此,由赵某补偿给其子现金26.5万元,此款分二期付清,在签署协定时付10万元(已付清),在2011年9月25日前付16.5万元,如果赵某不按时付清,另行再付给其子违约金5万元,第二期款项的付款方法为交到法院后转交。

  温岭法院民一庭的张法官案后表现,谭某(其子)幼年丧父,值得同情,他的财产继承权是他禀赋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赵某虽然是受害者,也值得同情,但她也理解孩子是无辜的,孩子依法应得的财产份额应当给他,不容剥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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