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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斥缪剑鸣《为“姬涛”正名》一文中的谬论
2011-02-09

http://blog.people.com.cn/blog/c7/s24669,w1283327701341796

  驳斥缪剑鸣《为“姬涛”正名》一文中的谬论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0年9月1日

  今天看到缪剑鸣的《为“姬涛”正名》一文,文中写到: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929fb330100la84.html

  也听说在这场法律官司中那个“某某理论第一人”败诉了,姬老师获得了法律上的肯定。

  对于缪剑鸣这句话中讲到的“这场法律官司”,如果仅从法律官司两方当事人的角度讲,本人与姬涛的法律官司,可以说是“这场法律官司”。

  但是,如果要从两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官司场数来讲的话,本人与姬涛的法律官司,是四场,而不是一场。

  下面,就结合本人与姬涛的四场法律官司,对缪剑鸣“姬老师获得了法律上的肯定”的这一谬论,予以驳斥。

  第一场法律官司,是有关姬涛2007年10月在苏州开元集团讲课中的抄袭。在这场官司中,不是本人败诉,是姬涛2009年4月13日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向本人道歉,并赔偿3000元,本人撤诉,达成和解。这叫“姬老师获得了法律上的肯定”吗?这叫“姬涛因为抄袭而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就这场法律官司来讲,如果缪剑鸣说“姬老师获得了法律上的肯定”,那么,缪剑鸣就是在亵渎法律。

  第二场法律官司,是有关北京大唐诚信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2月的侵权纠纷,姬涛是作为第三被告。在这场官司中,姬涛的代理张健民,2009年8月17日在北京朝阳区法院的法庭上,否定了他2009年4月13日在北京朝阳区法院曾对本人讲过的有关大唐诚信涉嫌侵权的话,否定了他代表姬涛曾专程赶到北京西站、与本人交流,否定了他代表姬涛曾向本人发过的以下邮件:

  主题:以这个为标准!!

  时间:2009年4月14日(星期二)下午15:17

  发件人:"张健民"zhangjianming778@tom.com

  收件人:dhlxm@163.com

  抄送人:(无)

  附件:删除姬涛内容信息列表.doc(31.86K)

  刘老师:

  您好!

  今天中午我们在北京西站达成的三点建议沟通如下:

  1、关于和大唐诚信刘仁协商:

  在今天中午12:34分和刘仁电话(手机)沟通,他正在出差,我把你的意思转告了他,也劝说了他,刘仁的意思是:这个事情他做不了主,要经过公司领导才能决定。

  2、关于删除起诉姬涛案子发表的文章一事:

  附件中是我们整理后的相关资料,请注意查收,请根据列表,把相关发表过的文章的内容涉及“姬涛”的内容一律给予删除。

  3、在网络中,我们对精细化管理课程的课程大纲更新为:http://www.china-trainers.com/Qylx/Info/20061226112838.html,今后在网络中宣传的课程大纲,以这个为标准。同时我们在我们自己能修改的网络中,把精细化管理的课程大纲都更新了。

  我希望这次在北京西站达成的三点,我们双方尽快处理。

  姬涛的代理张健民在法庭上公然说谎,不承认曾说过的话、做过的事,导致本人的起诉证据不足,本人的上诉被驳回。这叫“姬老师获得了法律上的肯定”吗?这叫“姬涛的代理,代表姬涛公然欺骗法庭。”

  第三场法律官司,是有关姬涛2008年11月在吉林省红石林业局讲课中的抄袭,吉林省红石林业局知道这事后,当即删除了吉林省红石林业局网上的“资深实战派培训师姬涛为我局管理层培训”的报道。但是,2009年9月22日,姬涛的代理张健民在北京朝阳区法院的法庭上,否定了姬涛在吉林省红石林业局讲课中,抄袭了本人原创的内容,导致本人的起诉证据不足,本人的上诉被驳回。这叫“姬老师获得了法律上的肯定”吗?这叫“姬涛的代理,代表姬涛公然欺骗法庭,逃过了法律的制裁。”

  第四场法律官司,是有关姬涛2007年9月在广西花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讲课中的抄袭,广西花红药业知道这事后,更换了广西花红药业网站上《小事成就大事,细节成就完美》报道中暴露姬涛抄袭行为的照片,但是,2009年9月22日,姬涛的代理张健民在北京朝阳区法院的法庭上,否定了广西花红药业网站上《小事成就大事,细节成就完美》报道中那张暴露姬涛抄袭行为的照片,否定了姬涛在这次讲课中抄袭了本人原创的内容,导致本人的起诉证据不足,本人的上诉被驳回。这叫“姬老师获得了法律上的肯定”吗?这仍然叫“姬涛的代理,代表姬涛公然欺骗法庭,逃过了法律的制裁。”

  本人与姬涛之间的四场法律官司,第一场法律官司,是以姬涛向本人道歉,并赔偿本人3000元,本人撤诉而和解。另三场法律官司,皆因取证问题,本人没有获胜,这从一个侧面充分体现了《人力资源报》和中国管理传播网两篇文章所写到的:

  1、中国管理传播网:著作权法修改的主要推动者是抄袭者

  /Article/201002/69996.html

  随着时代的变化,抄袭者、剽窃者的抄袭、剽窃行为越来越快,抄袭、剽窃的成本越来越低,抄袭、剽窃的获利越来越多,抄袭者、剽窃者逃脱法律制裁的机会越来越大,抄袭者、剽窃者的群体中教授、培训师、博士、硕士越来越多;而著作权人维权的成本越来越高,维权获胜的难度越来越大,维权所耗费的时间、精力越来越多。

  2、《人力资源报》:平常心不等于放任

  http://epaper.scol.com.cn/rlzyb/2009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