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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暂不调整--中国国情手册
2011-04-04

  缴费基数调整后,须要补缴差额部分

  本报讯 (记者 丁宁 实习生 张宛琼)6月29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调整灵巧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目前全市灵巧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暂不调整,但调整缴费基数后,灵巧就业人员将补缴个人账户差额部分。

  目前,沈阳市灵巧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仍依照2008年沈阳市职工平均工资每月2462元为基本医保缴费基数。根据《沈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2008〕7号召)及《沈阳市城镇灵巧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方法》(沈劳社发〔2003〕41号)规定,灵巧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从每年7月1日起,缴费基数开端执行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沈阳市没有公布2009年职工平均工资,从2010年7月1日起,灵巧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暂时没有变更。但是,等到公布2009年沈阳市职工平均工资后,再调整缴费基数。

  市人社局介绍,基数调整后,其灵巧就业人员缴费及个人账户差额部分,从7月1日起补缴并补划个人账户。灵巧就业人员参保,选择按10%比例缴费的,每月缴纳246.2元;选择按6.8%比例缴纳的,每月缴纳167.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