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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规定民办学校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招生--中国国情网
2011-04-04

  中图社天津3月28日电(记者 周润健)为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天津明确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民办学校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活动。

  天津市首部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4月1日将正式实行。

  该条例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该在发布前将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内容、发布情势和相干证明资料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需客观、真实、精确、与备案内容一致,要载明学校名称、性质、造就目的、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情势、办学场合、收取费用、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尺度、依据等,应该在办学收费场合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民办学校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进行招生活动。

  民办学校一旦在招生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将被处分。该条例明确规定,民办学校虚伪宣传,以误导、诱骗等方法招收学生,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矫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滞招生、吊销办学允许证,由登记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义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未向审批机关备案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天津民办教育稳步发展,目前全市在教育部门注册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在校生81万人,其中学历教育在校生5.2万人。

(编辑:SN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