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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物价局对昆明家乐福两违法店分别罚款50万元
2011-01-30

    新华社昆明1月29日电(记者 赵大春)云南省物价局29日发布通报称,对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白云店和世纪城店的价格欺诈违法行为,云南省物价局决定对两门店分别罚款50万元。

    云南省物价局称,在近期组织的市场价格检查中,发现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的部分门店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经进一步查实,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白云店在销售老树普洱茶时,宣传海报标价为60元/盒,但实际结算价为120元/盒。世纪城店在销售特色鱿鱼丝时,销售价格为138元/千克,价签标示时用大号字体标示“13”,用小号字体标示“8.0”,诱导消费者误认为销售价格为13.80元/千克;销售2000克火腿礼盒时,销售价格为168元/盒,价签标示时用大号字体标示“16”,用小号字体标示“8.0”,诱导消费者误认为销售价格为16.80元/盒;销售的梗冠绿色盘锦大米有64.60元/袋和69.70元/袋两种标价、猫哆哩酸角糕有11.08元/袋和11.80元/袋两种标价、好彩头散装豆干有27.80元/公斤和33.60元/公斤两种标价、士力架家庭装有32.90元/盒和33.50元/盒两种标价,以上商品均以醒目标价牌标示低价,而结账时均以小标价签标示的高价进行结算。

    云南省物价局称,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两门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价格欺诈的价格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云南省物价局分别对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白云店和世纪城店作出了罚款5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