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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就《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修订答记者问--中国国情手册
2011-09-13

保障公安[GongAn]机关和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国务院法制办、公安[GongAn]部负责人就《公安[GongAn]机关督察[DuCha]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记者陈菲)修订后的《公安[GongAn]机关督察[DuCha]条例》将于10月1日施行。记者日前就这部行政法规的修订及施行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安[GongAn]部负责人。

    保障公安[GongAn]机关和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问:为什么要修订《督察[DuCha]条例》?

    答:建立督察[DuCha]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和加强公安[GongAn]工作,确保公安[GongAn]机关和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的一个重大决策。督察[DuCha]条例自1997年公布施行以来,全国3000多个督察[DuCha]机构共开展现场督察[DuCha]500余万次,对于加强公安[GongAn]队伍正规化、法治化建设,建设一支秉公执法、清正廉明的公安[GongAn]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公安[GongAn]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挑战,人民群众对公安[GongAn]工作和队伍建设有了新期待,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对加强和改进公安[GongAn]内部监督工作也提出了许多新要求,督察[DuCha]条例施行过程中出现了执行力度不够强,督察[DuCha]范围不够明确,缺少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期限以及对被督察[DuCha]人民警察的救济措施不完善等问题,亟须相应修改完善。

    地方公安[GongAn]机关行政首长兼任督察[DuCha]长

    问:新修订的《督察[DuCha]条例》对于完善督察[DuCha]管理体制,加强督察[DuCha]工作力度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安[GongAn]机关督察[DuCha]体制和督察[DuCha]的适用范围,维护督察[DuCha]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新修订的督察[DuCha]条例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强化了公安[GongAn]机关督察[DuCha]长的配置。现行条例规定,公安[GongAn]机关的督察[DuCha]长由同级公安[GongAn]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条例修订过程中,各地方反映,地方公安[GongAn]工作涉及面广,直接关乎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当加强公安[GongAn]机关的内部监督力度,强化公安[GongAn]机关纪律,有必要增强公安[GongAn]督察[DuCha]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此,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督察[DuCha]条例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GongAn]机关的督察[DuCha]长职务,由公安[GongAn]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改由公安[GongAn]机关行政首长兼任。地方公安[GongAn]机关行政首长兼任督察[DuCha]长,更有利于进一步强化行政首长对督察[DuCha]工作的领导,树立督察[DuCha]工作的权威性,把监督工作寓于决策和执行之中,使行政首长的权力与督察[DuCha]职能优势有机结合,从体制上保障督察[DuCha]职权的充分发挥,提高督察[DuCha]工作效率,加强督察[DuCha]工作力度;

    二是明确了公安[GongAn]督察[DuCha]机构的执法勤务性质。根据《公安[GongAn]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督察[DuCha]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GongAn]机关的督察[DuCha]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对现役人民警察的督察[DuCha]。对于现役制的公安[GongAn]边防、消防、警卫部队警务督察[DuCha]适用问题,各地方在工作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督察[DuCha]条例明确将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督察[DuCha]统一纳入公安[GongAn]警务督察[DuCha]的工作范围。

    群众投诉警察违纪 督察[DuCha]机构须及时出警

    问:新修订的《督察[DuCha]条例》在完善督察[DuCha]程序、处理人民群众投诉事项方面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进一步完善督察[DuCha]工作程序,提高督察[DuCha]工作效率,《督察[DuCha]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对于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GongAn]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督察[DuCha]机构必须及时出警,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二是投诉人投诉事项已经进入信访、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督察[DuCha]机构应当将投诉材料移交有关部门,督察[DuCha]机构不再重复受理。

    对违纪警察关禁闭最长7日

    问:新修订的督察[DuCha]条例增加了对民警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有关规定,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8条第3款规定,“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新修订的督察[DuCha]条例主要是对公安[GongAn]民警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主要内容有:一是规定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闭的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二是规定由地方公安[GongAn]机关作出的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决定,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作出决定的公安[GongAn]机关的上一级公安[GongAn]机关;由公安[GongAn]部督察[DuCha]机构作出的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决定,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公安[GongAn]部督察[DuCha]委员会。三是规定不服停止执行职务的申诉审查期限为5日,不服禁闭的申诉审查期限为24小时。此外,为了维护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安[GongAn]民警的合法权益,《督察[DuCha]条例》还规定,督察[DuCha]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公安[GongAn]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在公安[GongAn]机关建立、健全独立的督察[DuCha]机构

    问:那么如何保证新修订的《督察[DuCha]条例》的贯彻实施呢?

    答:认真贯彻落实新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抓好的一项重点工作。首先,各级公安[GongAn]机关要认真抓好对督察[DuCha]条例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其次,各级公安[GongAn]机关要抓紧落实督察[DuCha]长任职规定,全面落实督察[DuCha]队建制。地方公安[GongAn]机关要按照新修订的《督察[DuCha]条例》规定和要求,尽快落实行政首长兼任督察[DuCha]长的任职调整,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督察[DuCha]工作的领导。要按照总队、支队、大队、的机构设置要求,分别在省、市、县三级公安[GongAn]机关建立、健全独立的督察[DuCha]机构,配齐配强督察[DuCha]人员,全面加强督察[DuCha]队伍自身建设。再次,要抓紧修订完善配套规定。公安[GongAn]部拟在近期对《公安[GongAn]机关督察[DuCha]条例实施办法》、《公安[GongAn]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的相关内容作进一步修订,符合新修订的督察[DuCha]条例的规定。各级公安[GongAn]机关也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梳理完善与之相配套的督察[DuCha]工作制度体系,确保督察[DuCha]工作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规范、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