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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变砖头”恐慌源自法规模糊
2011-02-08

  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的预申请须知中,规定“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规定掀起了新一轮关于土地应用 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理 的争辩 。尽管上海市有关部门回应称,无偿收回是针对该宗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后,土地应用 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而言的。但仍有不少公众担心 ,购置 的房产会在70年后变成砖头。

  对于“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规定,有专家觉得 ,此举违抗了物权法中“住宅建设用地期满后主动 续期”的规定。也有专家称,上海市的规定并不能说与现行法律相矛盾 。

  不过,专家们公认的一点是,解决“70年大限”恐慌,需要 完善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应用 权到期后的去留、补偿问题做出明确 规定

□ 视点关注

法制日报记者杜 晓 任雪

法制日报实习生 赵晨熙

  不久前,上海房地产市场闪过一道晴天霹雳——在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的预申请须知中,规定“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史无前例”的规定掀起了新一轮关于土地应用 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理 的争辩 。

  有不少上海市民担心 ,是不是应用 期一到,房产就变“砖头”了?

  尽管上海市有关部门随即对相干 规定作了进一步澄清,但房产变“砖头”的想法仍让不少人忐忑不安。业内专家觉得 ,仅仅一则消息 就造成了大众 的广泛 惊恐 ,其深层次原因在于土地权属相干 法律的含混 不清。

  土地收回引发争议

  根据 上海市方案与国土 资源管理局颁布 的《国有建设用地应用 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上海市嘉定、普陀等区域内的数幅地块在土地应用 期满后,可“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甚至可“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这一说法,意味着在“70年大限之后”,买房人可能将面临房子被收回的地步 。也就是说,买卖合同瞬间成了一纸租约,买房人为房屋所支付的房款成了提前预支的租金。

  得知这一消息 后,一名最近正在四处看房的购房者大惊,他对记者直言:“现在房子这么贵,那岂不是花了几百万元交了70年的租金。”

  “我完整 赞许‘租金说’,而且我个人觉得 买房相当于租房70年的想法也过于乐观。”土地管理师、中国国民 大学土地管理博士张远索说,一是房屋建筑物本身物理寿命没有70年;二是等某些处所 政府无地可卖后,可能将已购房群体作为二茬收入滥觞。

  “当然,一直不买房靠租房生活 的想法更不现实,租金会水涨船高,在日益严重的通胀压力下,房价租售比等指标在我国不实用 。”张远索说。

  针对种种质疑,上海市方案和国土 资源管理局办公室主任余亮回应称,上海市规土局已于2011年1月17日在其网站上发布 通告指出,无偿收回是针对该宗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后,土地应用 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而言的。

  通告还列出了《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应用 权出让合同》范本中的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并提出《国有建设用地应用 权出让预申请须知》第三条第(二)款第9项“土地期满后的处理 法子 ”是针对《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应用 权出让合同》中第二十八条的内容,明确 该宗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应用 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隶属 设施的处理 法子 。

  一名房地产业内人士也觉得 ,上述预申请须知中所提到的“土地期满后的处理 法子 ”,是摘选自《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应用 权出让合同》的部分语句。如果就此判定“土地到期即回收”,有点果断 。

  另据领会 ,“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规定并非首次出现。早在2010年9月,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应用 权出让预申请公告“沪预申请告字(2010)第02号”中,就有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规定,甚至在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应用 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显示,土地期满后的处理 法子 为“出让人无偿收回”,比如,罗店新镇A1-3商住地块即是这样规定。

  记者领会 到,目前坊间还有一种观点觉得 ,如果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对住宅建设用地期满后主动 续期的规定是强制 性的,那么即使这次上海作出的“无偿收回土地”的规定中涉及住宅建设用地,那也是确定 无效的;但是如果为任意性规定,那么上海如果做出如上规定,可能还会有效。

  对此,参加 过物权法起草工作的中国国民 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奉告 记者,物权法的这一规定涉及到宽大 国民 群众切身利益 ,也事关公共利益 ,因此,“我更愿意将其视为强制 性规定,处所 政府不能随便 进行更改”。

  “我个人觉得 ,这次公众的反应有些过度,这反响了公众,尤其是已买房人群的神经变得非常脆弱。”张远索分析 说。

  法律含混 致使争议不断

  终究是什么原因让公众或者买房者的神经“变得非常脆弱”,有业内人士觉得 ,症结 在于相干 法律规定的含混 性。

  “房子这么大的事,70年以后怎么办都没个正确 的说法,让人怎么能安心?”有购房者坦言。

  王轶向《法制日报》记者流露 ,在物权法起草的历程 中,曾就这个问题进行过多次讨论,但最终还是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没有作出相应规定首要是出于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我国的住宅建设用地应用 权期限为70年,而我国事 1998年全面推行的城镇住房制度革新 ,因此期满后续期的问题一般该当是五六十年后的事情,因此并没有急于作出规定;其次,是否有偿需要 考虑 诸多配套制度,如是否开征房产税等都应纳入考量。当时没法在适当 的语境下来考虑 这个问题;最后,我们还考虑 到我国不少处所 政府的财政收入严重依附 土地财政,当时如果作出规定,很难保证是一个有利于民生的规定。”王轶说。

  正是由于没有具体的规定,于是,在上海市的“新规”出台后,一场观点的“混战”就此展开。

  经济学家马光远觉得 ,“上海规定国有土地应用 权期满后土地由出让人无偿收回,这意味着在土地资源日益衰竭的情况 下,有关方面已经为未来如何发掘 土地潜力进行立法试点,这违抗 了物权法立法时搁置争议的根基原则”。

  不过,对于上海的做法,支撑 者也不在少数,房地产业资深钻研 人士杨红旭就觉得 ,“物权法论述 的意思,无非是住宅届满主动 续期、非住宅另议、地上的房屋要看有无约定 。这个约定 是指土地出让合同,就是上海市正在尝试做的‘土地到期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出让人无偿收回’。所以,上海市正在做的事,并没有违法,反倒是想按照 物权法,让以后土地应用 权届满后,更容易按现在的约定 进行处理 ,否则只能是‘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 不明确 的,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