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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如何避免打击劳动所得?--中国国情网
2011-05-05

  孟斯硕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集社会公众看法。截至昨日发稿时,征求看法已达19.3万余条。

  此次个税改革草案出台后,批驳声音颇多。近日,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李稻葵发表署名评论,以为个税体制应做全面调整,建议引入平税制,并责备目前的个税体制设计“弱智”。

  李稻葵在文章中指出,在当前的税制下,工资收入依照累进的方法征税,而投资回报的征收税率却比许多人工资的平均税率还要低(如房租所得的税率为5%);至于资本增值所得,却不用征税。

  “在当前国内收入差距主要来自财产性收入所得的背景下,这种税制毫无疑问打击了劳动所得,使得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增加速度与GDP相比差距更大。”他指出。

  对于李稻葵的观点,有税务专家以为:“的确,从我国税制上来看,对于财产性收入、消极性收入等方面,征收的税率比较低,是为了更加勉励资本积聚。”

  但是,上述专家以为,大范围下降个人所得税税率这样的说法并不可取。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是一个民众税,对人们的收入进行调节。“最早我国曾尝试将税负加在商品税中,但是由于商品税对消费有扭曲作用,后来国家决定出台个人所得税。”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实施分类、分率的征收制度,个人所得分11类。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用超额累进税率,其他所得,比如稿酬、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等所得实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其中,针对“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税的部分占60%左右,对该税目实施累进税率设计有调整收入分配功效。但是由于收入没有汇总,使得调节功效大打折扣。对工资薪金所得之外的收入,比例税是起不到调节收入分配公正作用的。

  “个税改革的方向应是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一旦实施综合制,必需以个人为单位,归集一年以来各种收入,再采取综合税率计算个税。”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告知记者,“目前大家讨论的很多问题,譬如免征额的调整、个人所得税工薪阶层是否负担过重等问题,都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