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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将“有王管”--中国国情
2012-03-21

  税务工约定期交流股权转让信息

  本网讯 (记者田欣)年前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增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下简称“126号文”),要求税务工商两部门每月完成当月股权转让的信息交流,而且交流的信息可追溯到2010年。昨日,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该文将能从制度上堵塞个人股东变更后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破绽。

  信息共享“有文可依”

  126号文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树立信息共享平台和交流机制,开展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共享工作。其中工商部门向税务部门供给的信息为:有限义务公司已经在工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相干信息,包含营业执照注册号、公司名称、住所、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登记日期。

  信息共享时限为“从2012年1月1日起,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每月发生的应交流信息,在当月终了15日内完成交流。”

  “以前税务工商有对工商登记材料进行互换,比如新开业、结业等,但股权变更存在特别情形,企业还在,只是股权人变更了,往往去了工商部门变更,但到税务机关登记变更的可能就有滞后。”税务人士指出,尽管税务机关早有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未完成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也要向税务机关申报,但实际上,企业往往在工商登记后,不马上到税局申报,导致税局控制的信息滞后。

  为数据共享供给文件支撑

  另一位税务人士也指出,虽然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一直有沟通,但信息交流并不定期,而且之前的发文仅限于税务系统,工商没有责任给税务部门把关。而126号文就将税务和工约定期交流股权转让信息用法规情势肯定下来。

  记者了解到,目前126号文还在省级税务机关流转,估量近期将落地。经统计,2010和2011两年我市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均超过6亿元。

  针对股权转让合同存在低价转让的问题,跳出“以账查账”的传统方法,市地税根据独立交易原则,按规定对股权转让开展纳税评估和核查,还原股权转让的真实成交价。市地税人士称,126号文将能为综合治税数据共享供给文件支撑,树立健全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信息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