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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制度实施四年来弊端尽现 壳资源沦为牟利手段--中国国情网
2012-05-17

  和讯网消息 2月8日,由《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举行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法律研讨会”在京举办。、《破产法》起草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在发言中指出,新《破产法》及重整制度实行4年多来涌现诸多问题,部分本应清理的公司进入重整程序,造成壳价值被炒高,沦为牟利手腕。

  在2006年通过的新《破产法》中,重整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设计:陷入困境的企业,有一部分是要被淘汰的,也有一部分是可以重整的。重整采取DIP制度,由掌握债务人负责企业在进入重整程序之后的经营管理,并寻找最佳的重整计划及配套经营方案。

  李曙光所任职的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一直跟踪《破产法》实行的案例和效果。他指出,重整制度第一次写入《破产法》并作为了重要制度,但在4年多的实践中,36起上市公司重整,200余起非上市公司重整中涌现了诸多问题。

  李曙光指出,地方政府热衷于重整带来的经济利益,破产重整概念被政治化和地方利益化;负制度化趋势非常突出,本应进入破产清理的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壳价值被炒高;凌乱的管理人模式下,地方政府以清理组的方法把持市场,重整成本较高;重整程序被利用,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而疏忽了拯救公司的原理和价值;法院成为商业利益重组的利益方,而不再是公平、公正、透明、独立的裁判角色;上市公司涉及众多股东的利益,但其重整进程中还涉及到《破产法》及《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诸多法律,实践中存在极大冲突。

  李曙光还特殊强调,部分没有重整价值本应破产的公司,没有被清理反而进入了重整程序,一方面打破了IPO高门槛和监管,使壳炒作沦为部分人的牟利手腕;副制度的滥用使担保债权人的利益被疏忽;最后也会对公司本身贻害无限。

  对于上述问题的解决,李曙光以为,应着眼于司法改革,树立独立的破产司法体系,成立专门的破产管理机构推进《破产法》的实行、解释、修改以及跟踪实行情形,打击破产当中的讹诈行为。